2025年12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正式发布《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规范食品委托生产全链条行为,压实委托双方责任,防范食品安全风险。该《办法》将于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为食品行业“贴牌代工”等常见模式划定明确监管红线。
《办法》首次清晰界定食品委托生产的核心定义,即受托方按委托方要求从事食品全部或部分环节生产并交付产品的行为,同时将商标许可、特许经营、来料加工、贴牌生产等符合该特征的行为全面纳入监管,实现监管无死角。在资质门槛方面,《办法》对委托双方设定严格要求:委托方需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完成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且必须具备监督受托方合规生产的能力;受托方需取得包含受托品种的食品生产许可,严禁超许可范围、超生产能力接受委托,同时明确需要完整工艺生产的食品不得拆分环节委托。
针对此前行业中存在的责任模糊、信息不透明等问题,《办法》确立“委托方对食品安全负总责、受托方对生产行为负责”的核心原则,细化全流程责任义务。委托方需事前查验受托方资质并留存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最后批次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无保质期则不少于生产日期后二年),通过驻厂监督、巡查等方式对生产关键环节实施全程监督;受托方需严格按标准生产,履行原料进货查验义务,拒绝违规生产要求,并配合产品召回工作。
合同管理与报告制度成为《办法》的重要创新点。要求委托双方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资质、委托品种、原料采购、监督方式、事故处置等六大食品安全核心事项,严禁通过合同或变相方式减轻法定责任。同时建立强制报告制度,规定双方需在合同订立、内容变更或合同终止后十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各自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相关信息,鼓励监管部门采用信息化手段简化流程。
在消费者权益保障方面,《办法》明确预包装食品标签需在紧邻位置标注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且需冠以“委托方、受托方”等明确字样,确保信息透明。监管层面则构建跨区域协同机制,要求委托双方属地监管部门加强信息共享与执法协作,将资质合规、报告执行、检验留样等纳入日常监督检查,并对资质不符、虚假报告、产品不合格等行为设定专项罚则,查处案件时将“倒查”主观恶意并从重处罚。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表示,《办法》填补了食品委托生产监管的细则空白,通过强化全过程管控和责任追溯,将有效遏制质量失控、责任推诿等行业乱象。市场监管部门同步表示,将加强《办法》宣传解读与企业指导,预留的一年过渡期将助力行业平稳调整,推动食品委托生产行业向规范化、高质量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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