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 用人单位用工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再支付二倍工资。
◦ 明确非用人单位原因(如不可抗力、劳动者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未签合同的,用人单位不承担二倍工资支付责任。
2、《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第二十条
◦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视为满一年当日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满一年后二倍工资的,仲裁委及法院不予支持,但可要求用人单位补签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该法律变更并非单纯倾向某一方,而是以“风险平衡与防控”为核心,通过明确劳资双方权利义务边界,推动用工管理规范化,是劳动用工领域风险管理的重要进步,具体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1、降低过度惩戒风险,匹配中小企业承受力:此前部分企业因流程疏漏、人事变动等非主观恶意原因未及时签合同,可能面临劳动者在满一年后仍主张二倍工资的高额成本。新规明确“满一年后不再支持二倍工资”,避免企业因长期未察觉的用工漏洞承担超出风险承受能力的惩罚,尤其为中小企业减轻了不必要的经营压力,符合ERM“风险与收益匹配”的核心原则。
2、以“长期用工绑定”强化风险警示:虽然降低了二倍工资的惩戒范围,但“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实质是对企业的刚性约束——未及时签合同将失去劳动合同期限的灵活管理权,后续解雇成本、用工调整难度显著增加。这一设计倒逼企业将劳动合同签订纳入用工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入职提醒-签约跟踪-逾期预警”的全流程管控机制,从源头预防用工风险。
1、引导主动维权,避免“权利沉睡”:劳动者自入职起即享有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新规“满一年后不支持二倍工资”的规定,实则是提醒劳动者需及时主张权益,不能因“放任未签状态”怠于维权。这既避免了劳动者因自身疏忽错失短期补偿机会,也强化了其“用工风险自担”意识,符合ERM中“个体风险责任明确”的逻辑。
2、核心权益不受损,保障长期稳定:即便不支持满一年后的二倍工资,“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仍为劳动者提供了更坚实的长期保障——相比短期工资补偿,无固定期限合同在职业稳定性、解雇保护、福利待遇延续性等方面的权益更具实质意义,实现了“短期补偿”与“长期就业安全”的平衡。
新规通过“责任共担、风险共防”的制度设计,打破了“要么企业全额担责,要么劳动者过度维权”的失衡局面:
• 对企业,通过“有限惩戒+刚性约束”,既避免了过度惩罚影响经营,又以风险警示倒逼合规;
• 对劳动者,通过“权利时效提醒+长期权益保障”,既防止滥用二倍工资主张,又确保核心权益不受损。
这种平衡本质上是引导劳资双方共同参与用工风险管理:企业需建立标准化的用工流程,劳动者需主动关注自身权益,最终通过规范签约规避潜在纠纷,构建“风险共控、利益共赢”的稳定用工关系,是劳动用工领域从“事后追责”向“事前防控”转型的重要体现,彰显了风险管理思维在劳动立法中的深化应用。
根据《ERM用工风险管理能力评价实施规范》中关于“组织能力-用工档案管理”的核心要求,与劳动合同管理直接相关的条款明确规定:
1、企业应建立劳动合同台账管理制度,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全生命周期节点进行记录,确保台账信息与实际用工情况一致,实现“一人一档、一合同一记录”的精细化管理。
2、企业需保障劳动合同档案管理的有效性与可追溯性,包括但不限于:明确档案保管责任部门及人员、设定档案保存期限(至少至劳动合同终止后2年)、建立档案查阅与借阅的审批流程,确保在劳动争议发生时可快速调取合同相关凭证,规避因档案缺失导致的举证不利风险。
上述规范条款与前述法律变更的逻辑高度契合:法律通过“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倒逼企业重视合同签订,而《ERM用工风险管理能力评价实施规范》则从管理实操层面,为企业提供了“建立台账、规范档案”的具体路径。企业若能严格落实该规范要求,既能满足法律层面的合规底线,又能通过标准化档案管理提前规避“未签合同、合同丢失”等用工风险,是将ERM风险管理思维从“法律合规”落地到“管理实践”的关键衔接,也是企业提升用工风险管理能力的核心抓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