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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拒绝、保持、扩大、缩小、变更认证范围状态管理程

时间:2022-11-07
相关方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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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为保证公司对认证注册的授予、拒绝、保持认证、扩大或缩小认证范围、更新、暂停、恢复或者撤销工作符合ISO/IEC17021及认可机构有关规定的要求,并确保公司签发的认证证书能被正确的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
    公司对申请组织管理体系实施首次认证注册、拒绝认证注册、证书变更、转换证书的批准、获证组织认证注册资格的保持、撤销、再认证注册资格的更新及认证证书和标志的暂停使用、恢复使用的管理。
3. 职责
3.1总经理负责认证决定的批准/或授权给管理者代表认证决定的批准。
3.2证决定人员对审核组审核意见进行评定。
3.3审核部负责认证注册资格的保持、撤销、认证证书暂停使用及恢复工作的实施。
4.定义
4.1认证的授予
通过对申请相关管理体系标准认证注册组织的相应管理体系的评审,公司对审核组推荐注册的意见经认证决定人员评定,其评定结论经总经理批准,申请组织相应管理体系可在公司进行认证注册的过程。
4.2 认证保持
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获证组织和其已认证注册的管理体系持续符合认证规范的要求和公司的规定,其认证注册结果持续有效的过程。
4.3 认证更新
综合评定再认证审核的结果,以及认证周期内的体系评价结果和认证使用方的投诉情况,做出更新认证的决定。
4.4认证证书使用权的暂停
获证组织或其管理体系由于某些方面不符合认证规范的要求或公司的规定,但其严重程度尚不构成撤销其认证注册资格。
4.5 认证撤销
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获证组织或其已注册管理体系的某些方面已不符合认证规范的要求或公司的规定,经评定及总经理批准,公司终止其管理体系的认证注册资格,注册编号及认证证书被撤销。或在获证组织未违反认证规范及公司规定、其已认证注册的管理体系仍符合相关要求的前提下,获证组织主动正式提出不再继续保持认证注册资格,主动申请撤销(注销)认证注册资格,其认证注册有效性不再被保持。
4.6拒绝  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获证组织管理体系符合认证规范的要求和公司的规定, 拒绝申请组织相应管理体系可在公司进行认证注册。
4.7恢复  造成暂停的问题已解决,被暂停的认证将被恢复。
4.8 认证范围的扩大
获证组织需扩大范围时应提交申请,公司对申请进行评审,确定必要的审核活动,做出是否可予扩大的决定。
4.9认证范围的缩小
   认证范围的某些部分(如产品、区域)持续或严重的不满足要求,或获证组织认证范围内某些产品不愿持续的纳入认证资格,导致认证范围的缩小。
5.控制要求
5.1认证的拒绝、授予与更新
5.1.1 为使认证决定人员做出认证决定,审核组应提供以下信息:
a)对提供给认证机构用与申请评审的信息的确认,审核检查表;
b)审核报告;
c)对不符合的意见,包括对客户采取的纠正和纠正措施的意见;
d)对是否授予认证的推荐性意见及附带的任何条件或评论。
E)对是否达到审核目的的确认;
5.1.2  公司依据GB/T19011和其他相关文件对申请认证组织的管理体系进行注册审核,并对审核组提交的推荐认证注册的意见及其他信息由技委会组织认证决定人员进行评定,以确认是否具备授予/更新认证的条件。
5.1.3 公司总经理根据认证决定人员评定的认证注册发证推荐意见及从其他方面得到的信息,拒绝或批准意见。
5.1.4如果不能在第二阶段结束后6个月内验证对严重不符合实施的纠正和纠正措施,则应在推荐认证前再实施一次第二阶段。对申请认证注册组织的管理体系做出是否注册发证的决定。并在《阅卷审议评定记录表》上签署。
5.1.5公司及其认证人员应当及时作出认证结论,保证其客观、真实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及其认证人员不得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认证结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认证结论:
a) 认证人员未按照认证规则要求,应当进入现场而未进入现场进行审核、检查或者审查的;
b) 冒名顶替其他认证人员实施审核、检查或者审查的;
c) 伪造认证档案、记录和资料的;
d) 认证证书载明的事项内容严重失实的;
e) 向未通过认证的认证对象出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
5.1.6认证证书的编制及发放依据《认证证书管理程序》的规定执行。
5.2认证资格的保持
5.2.1审核部应按照《认证审核管理程序》的规定,依据GB/T19011等标准对获证组织的管理体系进行监督审核,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在证书有效期内应每年进行一次监督审核,在认证证书到期之前完成再认证审核。监督审核应在初审二阶段结束起12个月内进行。此后,每次监督审核的时间间隔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对于未按时监督审核的企业,应说明延期的原因,最长不得超过15个月,且不能跨日历年。企业如不能按期接受公司安排的监督审核,且时间超过12个月,认证/注册资格将被暂停,暂停期间认证证书和标志将暂停使用,并予以网上公示。以此来验证并确认其管理体系的持续、正确的实施和保持情况,验证和记录获证组织在规定时间内对所有不合格项所采取的纠正措施,从而确定认证注册的有效性。在满足下列前提条件时,可以根据审核组长的肯定性结论保持对客户的认证,而无需对这一结论进行独立复核和决定。
a) 对于任何可能导致暂停或撤销认证的不符合或其他情况(主要指获证组织不遵守约定义务,发生足以影响符合性的变更未通报认证机构,发生重大事故等),审核组长应向公司技委会报告,由技委会安排认证决定人员对审核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能否保持认证;
b)安排认证决定人员采取对监督审核报告审查的方式来确认认证资格的保持。为了确保对监督审核实施过程进行有效的监控,由技委会按照10%的比例对监督审核材料进行抽样质量检查,对抽样检查人员的要求与认证决定人员相同。
5.2.2审核部应定期获取获证组织的相关信息,关注公司获证组织的产品质量/环境表现/职业健康安全现状以及信誉状况和社会监督状况,媒体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广播、电视、网络、报纸专栏、质量刊物、媒体曝光栏等,公司全体员工应关注获证组织的相关信息。收集到有关媒体曝光的信息或发现问题应立即向审核部负责人/总经理传递,以便为认证决定提供信息支持或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如审核部负责人决定有必要对相关获证组织增加监督审核频次,可按监督审核规定的相关规定实施。对接收到的针对获证组织的投诉,公司将采取措施进行调查并与获证组织沟通,必要时安排专项现场审核。
5.2.3对需通过调查证实的问题,调查取证工作应提供真实、详尽的信息,并请获证组织随时提供对接受的投诉所采取纠正措施的记录。
5.2.4公司应确认获证组织始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认证标准的要求。
5.2.5公司应确认获证组织不以误导的方式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公司应确认并记录获证组织由于不正确宣传认证资格或误导而产生不符合项,判断获证组织是否需要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当获证组织所获得的证书有效期满而未能及时进行再认证时,公司应采取措施确认组织不以误导的方式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进行宣传。具体措施按《监督管理工作指南》执行。
5.2.6公司应以公开文件的形式明确要求获证组织当其法律地位、组织机构、资源条件等可能影响其管理体系运行的事项变更时,或任何拟对管理体系做出变更时,及时将变更内容书面通报公司。这些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地位、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或所有权、联系地址或场所,组织和管理层(包括关键的管理、决策或技术人员),获证管理体系覆盖的运作范围,管理体系和过程的重大变更等等。公司将对其进行评审,必要时将对获证组织的管理体系进行专项审核等,以确认这样的变更是否影响获证组织认证资格的保持。如果组织发生以上变更而未及时通报公司,公司有权通过其他途径(包括通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等)确认此变更,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如实施专项审核、增加监督审核人日/频次等,直至证书撤销)。
5.2.7公司应确认获证组织遵守与公司所签订的认证合同的规定。
5.3认证范围的扩大
现场审核中未发现与申请方拟扩大范围有关的一个以上严重不符合,则审核组长可做出待不符合纠正完毕并采取的纠正措施经跟踪验证合格后向技委会推荐认证注册的现场审核结论,反之,则做出不能扩大认证范围的现场审核结论,扩大范围的内容应在审核报告中予以说明。审核组长在受审核方纠正措施验证合格后,向技委会提交审核资料进行评定,认证决定人员做出是否扩大范围的决定。
5.4认证范围的缩小
再认证/监督审核中,在受审核方的某个可与其公司本部及其它部分明确界定的分厂、分公司、工程处、项目、产品等相关的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发现严重不符合项,或者获证组织因体系发生变化如:产品、区域等;经受审核方代表同意,可由组长做出缩小其相应认证范围的现场审核结论,填写《证书信息确认表》。
5.4.1被缩小范围认证的恢复
同认证范围的扩大规定。
5.5认证资格的暂停和恢复
5.5.1市场部应对获证组织及其管理体系再认证资格有效期内进行监视,当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在确认相关情况后5日内,暂停获证组织认证资格:
a) 管理及服务体系持续或严重不满足认证要求,包括对体系运行的有效性要求。
b) 获证组织在证书有效期间受到相关执法监管部门处罚。
c) 被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发现体系运行存在问题,需要暂停证书。
d) 持有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过期失效,重新提交的申请已被受理但尚未换证。
e) 组织主动请求暂停。
f) 组织发生了与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等有关的重大事故,反映出组织的体系建立及运行存在重大缺陷。
g) 不承担、履行认证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h) 其他原因需要暂停证书
i) 在监督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项(严重不符合项不多于1项)未在公司规定的时限内采取有效地纠正措施;
i) 暂停期限为一般为三个月,特殊原因(持有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过期失效,重新提交的申请已被受理但尚未换证)可延长暂停期,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经标联技委会最终审定后向获证组织发出书面通知,并报认可委备案及予以公告。
5.5.2对在监督审核中审核组提交的暂停获证组织使用认证证书的意见,技委会应组织认证决定人员进行评定,并将其评定结果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技委会填写“暂停使用认证证书/标志通知书”,以书面形式通知获证组织,并告知公司对其恢复使用认证证书的要求和条件。对于认证资格暂停的信息,技委会及时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将信息上报CNAS。
5.5.3技委会应对被暂停组织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经验证若确认该组织在公司规定的期限内已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重新满足规定的要求和条件,公司将恢复其使用认证证书的权利(对于恢复审核的组织,我公司将于审核计划开始日的前一日恢复其使用认证证书的权利)。否则,公司将撤销其认证注册资格,终止其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权利。
5.5.4认证证书暂停使用的期限从暂停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
5.6恢复的办理
5.6.1根据不同的暂停原因,实施恢复的办理。
a. 由市场部提出暂停的根据暂停原因的消除进行恢复,需要审核恢复的,由审核部策划特殊审核中的“提前较短时间通知的审核”,并通知客户和审核组长。待现场审核资料交回后,技委会认证决定通过,总经理审批,予以恢复。
b. 对因欠费暂停的,获证组织在规定的时间内缴费的,由市场部直接办理恢复手续;
c. 对因d)暂停的,获证组织上交有效资质后,由市场部直接办理恢复手续;
技委会负责制作和发放“恢复认证证书和标志通知书”。
5.6.2  CSU有关部门要与认证暂停客户保持信息沟通、联系,了解该客户采取纠正措施进展的动态情况,以便对暂停的恢复做出及时安排。
5.6.3  恢复的现场审核
a. 恢复审核的主要内容有:
① 针对暂停原因,受审核方采取了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对其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的适宜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审核,并收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② 了解暂停期间受审核方是否按规定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③ 了解暂停期间受审核方管理体系是否正常运行,评价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审核员应根据上述审核内容,评价受审核方的暂停能否恢复,给予是否推荐恢复注册资格的结论。审核记录和审核报告中需对审核过程中了解的情况和结论予以明确记录。
b. “恢复+监审“的审核要求
① 审核部在策划“恢复+监审”的审核时,应提前与客户充分沟通,了解其针对暂停是否已完成整改和验收,必要时需客户提供相关证实材料。
② 当本次审核的审核目的是“恢复+监审”时,审核员应先进行恢复审核。只有当审核组通过现场审核确认受审核方具备恢复认证资格后,方能进行正常的监督审核;如不具备恢复条件时,审核组应及时向技委会报告。
5.7认证资格的撤销
5.7.1获证组织或其管理体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将撤销其注册资格:
5.7.1.1暂停期满未能恢复(暂停的证书在暂停到期前一周,市场部应重新与企业确认,是否能在暂停期内消除暂停的原因,如企业确认无法在暂停期内消除暂停的原因,市场部应最晚在暂停到期当天向标联技委会提交证书撤销手续);
5.7.1.2在认证注册之后的后续审核中发现2个或2个以上的严重不符合项;
5.7.1.3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列入质量信用严重失信企业名单;
5.7.1.4拒绝配合认证监管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或者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提供了虚假材料或信息的;
5.7.1.5拒绝接受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
5.7.1.6出现重大的产品和服务等质量安全事故,经执法监管部门确认是获证组织违规造成的;
5.7.1.7没有运行质量管理体系或者已不具备运行条件的;
5.7.1.8被注销或撤销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
5.7.1.9组织主动正式提出不再继续保持注册认证资格的申请;
5.7.1.10其他严重违反与公司认证合同的有关规定及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5.7.2对在监督审核中审核组提交的撤销获证组织认证资格的意见,技委会应组织认证决定人员进行评定,并将其评定结果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技委会填写《撤销使用认证证书/标志通知书》,以书面形式通知获证组织,撤销其注册认证资格,收回认证证书,终止其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权利。
5.7.3对因其他原因而应撤销获证组织认证资格的,由市场部报总经理批准后,填写《撤销使用认证证书/标志通知书》,以书面形式通知获证组织,撤销其注册认证资格,收回认证证书,终止其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权利。
5.8认证资格撤销后的处理
5.8.1要求获证组织接到公司撤销其注册认证资格的书面通知后,在被撤销注册认证资格后按照认证机构的指令立即停止使用所有引用认证资格的广告材料。
5.8.2对于被撤销注册认证资格的获证组织,审核部将收回已发的的认证证书,终止该组
织使用注册认证证书和认证能够标志的权利,并在公司公开的获证组织名录中删除该组织相应管理体系的注册信息资料。
5.8.3对于违反认证规定而被撤销注册认证资格的获证组织,不论其原来是在公司还是在其他认证机构获得的注册认证资格,公司再次受理其认证注册申请的时间自其被撤销认证资格之日起不少于6个月。
5.8.4获证组织或相关方对公司做出的授予、拒绝、保持认证、扩大或缩小认证范围、更新、暂停、恢复或者撤销的决定如有异议,可按《投诉、申诉和争议处理程序》的规定向公司提出。
6 记录
6.1《认证证书确认表》
6.2《撤销使用认证证书/标志通知书》
6.3《暂停使用认证证书/标志通知书》
6.3《监督审核通过通知书》
6.6《恢复使用认证证书通知书》
6.5《认证注册不予通过通知书》
7 相关文件
7.1《认证审核管理程序》
7.2《申诉投诉管理程序》
7.3《审核实施指南》
下载:

20190726033504543.pdf